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2577****040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02民初3355号
    案号 (2021)皖0202执15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5
    发布日期 2021-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31.5万元、利息132186.84元、罚息732272.11元(计算至2020年3月11日)及2020年3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安徽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90000元;三、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瓦楞连锁铠装机、行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何忠胜、曹亚玲、陈长龙、蔡震、卢英鹏、王红军、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超越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对上述一、二项应付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7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71元,由被告安徽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何忠胜、曹亚玲、陈长龙、蔡震、卢英鹏、王红军、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超越电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