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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2577****04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202民初5407号
    案号 (2019)皖0202执恢7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5
    发布日期 2019-10-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621685.18元、罚息125062.5元,合计15746747.68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65000元;三、被告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贤会、巫能月、范先义、王辅芳、范阳扬、范勤青、何忠胜、曹亚玲分别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1500万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43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贤会、巫能月、范先义、王辅芳、范阳扬、范勤青、何忠胜、曹亚玲负担(因原告已预交,各被告在清偿债务时一并将该诉讼费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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