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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比亚德涂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79****53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1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粤1971执182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15
    发布日期 2019-07-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比亚德涂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广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二、被告广东比亚德涂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广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60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广东比亚德涂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广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四、被告张立功、容百花对被告广东比亚德涂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128元(包括受理费5254元,保全费3874元,均已由原告东莞市广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广东比亚德涂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张立功、容百花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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