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凯翔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68175****908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83民初6231号 |
案号 | (2020)苏1183执28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乙方应付甲方20万元房款及丙方5万元资料整理费,同时乙方应向丙方退还材料款124188元,共计374188元。二、双方未达成共识的款项:1、2.18万元过期保险费;2、10万元不合格检测费;3、50万元工程质量修补费用,共计62.18万元。三、无争议的应付款项:300-37.4188-62.18=200.4万元。四、支付方式:1、本协议签订后,5天内丙方向乙方支付50万元,用于乙方支付参与茅山湾项目工人工资,乙方保证处理好在茅山湾项目工作的工人报酬问题。2、在2011年11月20日前由丙方支付乙方剩余无争议款项60.4万元。乙方提供甲方工程发票880万元后,3天内丙方支付乙方款项90万元。五、三方本着公平、公正、双赢原则继续对有争议的应付款项进行协商。争议解决后,乙方将不再承担东方维罗纳别墅工程与其无关的任何质量责任及法律责任。六、有争议款项达成一致意4见后,一周内丙方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七、如三方有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八、本协议一式陆份,三方各两份。”2011年11月4日三方协议书签订后,百骏公司和南京凯盛公司分别在该协议书甲方和乙方处加盖了公章后,交由凯翔句容分公司加盖公章。2011年11月18日,凯翔句容分公司在该协议书丙方处上加盖公章。在未经原告同意情况下,其对该协议进行了多处手写修改,并在修改处加盖凯翔句容分公司公章。后凯翔句容分公司陆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1854000元。2011年11月23日,南京凯盛公司开具给百骏公司两张建筑业统一发票,金额共计8800000元。2016年4月22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被告及凯翔句容分公司。该案审理中,原告对2011年11月4日三方协议书中载明的62.18万元款项支付问题未达成共识,请求另案处理。2016年9月27日,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凯翔句容分公司支付原告150012元,被告在凯翔句容分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另查明,2016年12月6日凯翔句容分公司经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2018年9月20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被告及凯翔句容分公司。2018年11月9日,原告申请撤回对凯翔句容分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现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告、凯翔句容分公司、百骏公司分别于2011年5月18日和2011年11月4日签订的两份三方协议书,均合法有效,三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依据2011年11月4日三方协议书,对62.18万元款项的支付问题未达成共识,对于该62.18万元,其中2.18万元过期保险费、10万元不合格检5测费、50万元工程质量修补费,凯翔句容分公司并未提交实际发生费用的相关材料。其要求原告承担该费用也没有提出法定的理由。因此,对于该部分双方未达成共识的款项,不应当由原告承担。原告要求凯翔句容分公司支付该部分款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凯翔句容分公司系凯翔公司下设的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当由被告凯翔公司承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双方对争议的621800元未明确给付时间,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可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8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凯翔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218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218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18元,减半收取5009元,由被告凯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5009元一并给付原告)。6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00175733605084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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