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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长隆瑞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4MA****AC6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14民初11970号
    案号 (2020)辽0114执46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0-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沈阳长隆瑞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祁琳销售货款10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600.00元,均由被告沈阳长隆瑞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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