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市大丰区九茂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MA1MQ78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05民初4634号 |
案号 | (2021)沪0105执18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九茂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企平10,000元;二、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九茂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企平期内利息1,600元(以10,000元为本金,按24%的年利率,自2019年4月计算至同年11月,共8个月);三、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九茂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企平逾期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按24%的年利率,自2019年11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张企平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九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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