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84651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22民初3966号 |
案号 | (2018)苏0322执10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沛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5 |
发布日期 | 2018-06-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魏晓侠工程款4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135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5年6月10日,以47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1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7年6月9日),被告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二、驳回原告魏晓侠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100元,由原告魏晓侠负担538元,由被告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负担95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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