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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84651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22民初3964号
    案号 (2018)苏0322执10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5
    发布日期 2018-06-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魏晓侠工程款1051562.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24093.75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4年10月2日,以946984.38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6年7月10日,以1051562.5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1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被告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二、驳回原告魏晓侠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3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734元,由原告魏晓侠负担3123元,由被告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15611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随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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