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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84651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22民初2894号
    案号 (2018)苏0322执9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30
    发布日期 2018-07-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安亿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5755元,并支付利息(以19226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1月15日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为止,以1348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1月2日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为止); 二、被告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三、驳回原告徐州安亿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049元,由被告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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