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滇)煤安监 曲罚〔2017〕(32015)号、(320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1.24704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有110m巷道高度实测为1.6-1.8m;22176采煤工作面溜子道分矸巷及溜子道巷口5m实测高度为1m;24713采煤工作面上出口有12m巷道高度实测为1.4-1.5m;井下职工佩戴的防尘口罩均为海绵口罩,达不到防尘要求。 2.井下炸药库库存炸药4422公斤,雷管27000发,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每天的正常使用量为:炸药370公斤、雷管1000发)。 3.一采区材料上山上部车场阻车器安装槽内有煤泥淤积,影响阻车器正常动作;二采区下二管线下山采用串车提升,下段未安设跑车防护装置;一采区材料上山绞车过卷保护限位开关失效;二采区皮带运输机机头堆煤保护装置失效,机头和机尾无照明并未设置安全防护栏。。 4.一采区1605采煤工作面1号联络上山风门未安设风门开关传感器;一采区1605采煤工作面回风巷T1甲烷传感器安设位置距工作面上出口1.5m;215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风筒风量传感器现场实测距出风口70m;21501溜子道掘进工作面风筒风量传感器现场实测距出风口40m;二采区k17煤层煤仓上口未安设甲烷传感器;二采区避难硐室出口悬挂的二氧化碳传感器无数据显示,22702回风巷、22702溜子巷掘进工作面风速传感器数据显示均为零等共计27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煤矿立即停止采掘作业;停止使用设备3台;限期整改隐患;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3万元;对煤矿法定代表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18 |
决定机关 |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监察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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