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京丰)食药监食罚〔2018〕1403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34条第1款第2项
    行政处罚内容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7.6元;3、罚款7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21
    决定机关 丰台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