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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阳市德润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50077****44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522民初1630号
    案号 (2018)豫0522执15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21
    发布日期 2019-03-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阳市德润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田大为、张润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明昌借款776万元及利息(其中2015年12月31日之前的利息2091800元;2016年1月1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20元,减半收取33060元,由被告安阳市德润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田大为、张润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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