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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锡惠环罚决〔2021〕0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06
    决定机关 无锡市惠山区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