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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18-01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杭州佳裕置业有限公司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被处罚人名称:杭州佳裕置业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7日15时45分,我局闲林中队刘平、侯佳通过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余杭区闲林街道云睦街与昆庭路交叉口涉嫌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2021年5月27日14时06分,执法队员发现当事人通过水泵连接100mm的绿色软皮管,将余政储出(2019)6号地块施工的基坑污水排放到云睦街与昆庭路交叉口的一个市政雨水篦子内。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相关部门审批手续,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1】第3087770号),责令当事人当日15时30分前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5月27日15时45分,执法人员查勘现场,当事人未整改,执法人员再次向其开具送达《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1】第3087292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5月27日16时45分,执法人员复查现场,当事人已整改完毕。2021年6月23日,余杭区住建局回复抄告函意见:“当事人上述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未经我单位审批许可。”经核实,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余杭大禹支行(余杭街道禹航路415号)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4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王文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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