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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萧公(消)行罚决字〔2017〕005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萧山建材商贸城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萧山区临浦镇萧山建材商贸城1幢二层的杭州萧山建材商贸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引东)消控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杭州萧山建材商贸城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杭州萧山建材商贸城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萧山区财政专户(账号:08020104000130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萧山区大队 2017年2月2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2-22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萧山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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