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建投晨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533MA****2JX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533民初104号 |
案号 | (2022)冀0533执20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威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威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26 |
发布日期 | 2022-04-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建投晨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910360元、律师费1380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建投晨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534842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34842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建投晨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72.6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建投晨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803.17元,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969.47元;反诉费26839.8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建投晨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993元,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846.84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建投晨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910360元、律师费1380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建投晨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534842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34842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建投晨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72.6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建投晨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803.17元,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969.47元;反诉费26839.8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建投晨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993元,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846.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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