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建投晨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533MA****2JX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533民初103号 |
案号 | (2021)冀0533执105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威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威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建投晨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艾伦斯家电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威县农村醇基燃料清洁取暖改造项目总承包合同》; 二、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建投晨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艾伦斯家电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3 419 92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 419 92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建投晨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艾伦斯家电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 933.9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建投晨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9 546.2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建投晨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 000元,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艾伦斯家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1 546.2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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