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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射阳县润邦棉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70704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902民初4272号
    案号 (2020)苏0902执恢4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1-08-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射阳县盐江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597316.41元、罚息76651.75元、复利386.15元,合计4674354.31元,并承担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7双方合同约定承担的利息及罚息。二、被告射阳县盐江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律师代理费960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就被告射阳县盐江纺织有限公司差欠的上述第一、二项,对抵押的房产、土地(他项权证书编号分别为射房他证特庸字第20140041号、射房他证特庸字第20140042号、射他项(2014)第610649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射阳县盐江棉业有限公司、杨乾利、仇金娅、杨雅琦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1304元,由被告射阳县盐江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限被告射阳县盐江纺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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