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赣州正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邱太成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1464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赣0721执7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赣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18 |
发布日期 | 2017-12-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赣州正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赣州市章贡区猎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 二、由被告赣州正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市章贡区猎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4000元。 三、由被告赣州市嘉瑞动物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钟冬平、邱大成、肖莉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赣州市嘉瑞动物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钟冬平、邱大成、肖莉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赣州正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赣州市章贡区猎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328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共计人民币37588元,由被告赣州正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市嘉瑞动物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钟冬平、邱大成、肖莉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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