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新华侬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84834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秦仲调字第46号 |
案号 | (2016)冀0302执338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海港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18 |
发布日期 | 2016-10-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计算被申请人秦皇岛鼎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秦皇岛市恒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金6885224元。2016年5月31日前偿还本金3885224元,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本金300万元。 二、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利息,利随本清。 三、被申请人屈振明、张亚军、赵晓玉、刘明、王颖、唐山中荣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新华侬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安得物流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秦皇岛鼎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申请人秦皇岛市恒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屈振明、张亚军所有的唐山市路北区大里路张大里丽景琴园S座1门1001号房产抵押权享有有限受偿权。 五、本调解书生效后由申请人秦皇岛市恒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海港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唐山新华侬商贸有限公司兴业银行唐山分行573010100200211684账户的财产保全。 六、仲裁费3162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秦皇岛鼎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其他被申请人对该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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