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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农金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玉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60135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109民初210号
    案号 (2017)冀0109执3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藁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6
    发布日期 2017-09-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00000元及至2016年1月6日止之利息306183.06元,2016年1月7日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履行之日止之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二、被告河北省农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国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保证人河北省农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国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44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225元由被告王国强、河北省农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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