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赣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08****71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24民初2605号 |
案号 | (2021)赣0124执47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赣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900万元,利息人民币85876.19元(利息算至2020年8月21日止,以后利息、复利、罚息按约定的计算方法,算至还清之日止); 原告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呼和浩特市五金制品厂所有的抵押物(土地证编号:呼国用(98)字第260号、房权证编号:呼房权证玉泉区字第2001046691号、呼房权证玉泉区字第2016135783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在被告江西赣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还款责任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魏福高、陈志丽、赣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五金制品厂对被告江西赣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700元,由被告江西赣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魏福高、陈志丽、赣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五金制品厂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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