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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地税稽罚[201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实,该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177224.7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处以88612.36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10
    决定机关 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