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湖吴卫传罚【2021】4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 行政处罚内容 | 被处罚人:湖州金铂利口腔门诊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MA28CGFE7Q现已查明:2021年10月21日,湖州金铂利口腔门诊部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你单位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35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22 |
| 决定机关 | 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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