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吴市监处〔2019〕45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湖州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湖州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30502MA28CGFE7Q住所(住址):湖州市新天地娱乐楼一层J1(虹门口71、73号)、新天地娱乐楼二J、商务公寓楼二J-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邹春洋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20923********8112联系电话:13798480706其他联系方式:无联系地址:南京市栖霞区合班村省电宿舍11幢601室2019年08月01日,我局因投诉举报,对位于湖州市新天地娱乐楼一层J1(虹门口71、73号)、新天地娱乐楼二J、商务公寓楼二J-1的湖州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所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件。当事人承认其投放的广告内容由其自行编辑,由湖州视新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制作并进行投放。当事人提供了与湖州视新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及收据。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现场陈述内容,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2019年08月12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08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向负责人王启荣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06月03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湖吴)医广[2019]第06-03-01号。当事人实际投放的广告内容,与上述《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不一致。当事人承认其在实际制作并投放广告时,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批准的广告内容进行了修改。当事人投放的广告,由当事人自行编辑,由湖州视新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制作并投放于公交站台灯箱、公交车、车库立柱及超市手推车。当事人与湖州视新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并提供广告费用收据。当事人制作并投放于公交站台灯箱、公交车、车库立柱的广告费用共计6000元,当事人制作并投放于超市手推车的广告费用共计2000元,故当事人广告费用共计8000元。以上事实,王启荣已予以全部承认。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19年07月23日《举报材料》1份,2019年07月25日《文件办理单》1份,证明我局受理投诉举报的事实;2、2019年08月01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3、2019年08月19日王启荣《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事实经过;4、邹春洋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王启荣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委托与被委托关系。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经营主体身份。2019年09月09日,我局送达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吴市监处告【2019】43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其内容与已取得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所批准的内容不一致。当事人实际投放的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广告费用共计8000元,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查处。综上,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处广告费用二倍的罚款16000元,上缴国库。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湖州市工商银行八里店支行(银行地址: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社区杏花苑370号一楼5号至11号,账户: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市场监督),账号:1205260529100018856)。逾期不缴纳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10
    决定机关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邹春洋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