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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20]004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城建天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3月17日10时35分许,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民警对铭都雅苑2幢中城建天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的安保情况进行日常安全检查,该单位于2020年2月13日与保安员陈某建立实际劳动关系,担任门岗保安一职,陈某身穿保安制服却未持有保安员证。经浙江省保安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未查询到陈某的保安员信息。该单位已构成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17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金沙湖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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