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上综执罚字〔2019〕第02020119082700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城建天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可回收物未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为负责上城区金鸡岭清泰街交叉口雪峰大厦大楼物业管理企业,并负责大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雪峰大厦北侧公共场地上设置有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至2019年07月31日09时21分案发时,当事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设置的黄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有废纸等可回收物。此前7月30日因当事人未将有机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执法人员已向开具了《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为上综执责改字[2019]第000047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该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7
    决定机关 上城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