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焦环罚决字〔2017〕第4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2倍罚款(经计算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为38683元),即罚款77366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2-29 |
决定机关 | 焦作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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