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海市监处〔2020〕5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广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
行政处罚内容 | 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减轻处理: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没收广告费用7000元;3、罚款2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2-12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徐丽军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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