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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4****321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5281民初1175号
    案号 (2021)粤5281执6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9-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应收利息3296818元及本金罚息(本金罚息计至2018年4月20日止为22315800元,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以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04%计)。 二、被告普宁市兴松贸易有限公司、陈鸿海、陈鸿成对被告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298元、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共2782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54元,由被告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普宁市兴松贸易有限公司、陈鸿海、陈鸿成负担2742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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