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建公(城)行罚决字〔2020〕35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落实到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
    行政处罚内容 现决定责令江苏东洋机械有限公司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在十日内予以整改,并予以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13
    决定机关 建湖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