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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东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0072****656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25民初3118号
    案号 (2020)苏0925执26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2
    发布日期 2020-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东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盐城思隆机电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07320.7元及利息(以货款366588.6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7日起、以货款40732.07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盐城思隆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10元,减半收取3705元,保全费2556元,合计6261元,由被告江苏东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4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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