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东洋机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90072****656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5民初3323号 |
案号 | (2020)苏0925执7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东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借款本金6420423.44元及利息(截止至2019年4月28日的利息48176.27元及从2019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对被告江苏东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湖县建宝路889号14864.8平方米工业出让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其上5233.01平方米房产变卖、拍卖的价款在抵押合同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建湖锦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东洋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2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扬标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朱咸标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650万元及相应利息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10元,减半收取289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905元,由被告江苏东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扬标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朱咸标负担,被告建湖锦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东洋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0850元承担共同负担义务。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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