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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普宁市高路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邹鑫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0114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揭惠法神民初字第128号
    案号 (2018)粤5224执恢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9
    发布日期 2018-09-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邹秦(又名邹淑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瑞华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600万元从2012年3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邹鑫、邹锐、普宁市高路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陈瑞华其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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