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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台利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6000070****351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琼民终125号
    案号 (2020)琼96执2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5
    发布日期 2020-12-24
    已履行 5250000
    未履行 55000000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南台利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金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390万元及按月率2%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日计至2016年6月30日止;以2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1日计至2016年7月31日止;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1日计至2016年8月31日止;以4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1日计至2016年9月30日止;以5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日计至2016年10月31日止;以8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1日计至2016年11月30日止;以12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1日计至2016年12月31日止;以16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计至2017年1月31日止;以20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1日计至2017年2月28日止;以24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1日计至2017年3月31日止;以28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1日计至2017年4月30日止;以32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1日计至2017年5月31日止;以35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1日计至2017年6月30日止;以379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计至2018年6月24日止;以359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25日计至2018年7月19日止;以349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20日计至2018年7月25日止;以339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26日计至实际结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海南金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海南台利旅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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