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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卫公罚〔2020〕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7月17日,新昌乡悦云端民宿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案发后,当事人及时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新昌县卫生监督所(地址:新昌县七星街道孝行路358号)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缴至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20
    决定机关 新昌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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