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粤中横栏罚字〔2021〕第4-0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20年12月22日,我局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横栏分局移交的违法线索,反映2020年11月5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中山市横栏加油站所销售的标称“张家边油库生产的/ 牌 0号 VI型号的柴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并向我局提供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供我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柴油;三、罚款10000元;四、没收违法所得3287.96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31 |
决定机关 |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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