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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新国科生物菌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90079****394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902民初1398号
    案号 (2021)辽0902执4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5-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返还给原告阜新国科生物菌肥有限公司人民币1639684.66元。此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已交1万元,其余缓交)由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负担18692元,原告阜新国科生物菌肥有限公司负担41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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