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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市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0071****76X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411民初1374号
    案号 (2022)豫0411执恢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25
    发布日期 2022-04-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平顶山兴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214.891907万元(罚息已计算至2018年4月17日,之后罚息按月利率16.425‰继续支付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平顶山市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谷顺文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平顶山兴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868元,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26元,平顶山兴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谷顺文负担618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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