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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市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0071****76X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411民初1005号
    案号 (2021)豫0411执9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2
    发布日期 2021-06-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平顶山市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娟娟退还燃气开口费、水电、燃气预存金、装修押金共计6100元,并赔偿李娟娟损失(损失自2017年8月20日起以61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李娟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平顶山市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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