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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海盐县通元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2BAGY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424民初124号
    案号 (2020)浙0424执9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盐法院
    执行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0-07-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海盐县通元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海盐沈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人民币2445009.79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9日期间,以2405017.39元为基数;2020年1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结清之日,以尚欠款项为基数,均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并偿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89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海盐县通元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402元,减半收取137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01元,由被告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海盐县通元分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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