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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嘉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57911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金民初字第01559号
    案号 (2016)苏0831执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8
    发布日期 2016-07-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嘉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金湖县金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2155000元。 案件受理费24040元,减半收取12020元,由被告江苏嘉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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