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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石化)应急罚〔2019〕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大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违反企业《设备检维修管理制度》进行装置大检修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06月04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执行公司《设备检维修管理制度》进行检维修作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未对检修单位宁波天洲石化有限公司员工在无检修施工作业票情况下拆装E-175封头作业的行为实施有效监管;你(单位)审批的2019年5月31日3000#H-306/307清理作业《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中允许作业时限超过24小时。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本机关2019年5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执行公司《设备检维修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检维修作业;  2、宁波大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设备检维修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针对检维修期间的生产、设备、安环等部门职责及检维修承包商管理等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  3、宁波大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审批的2019年5月31日3000#H-306/307清理作业《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中允许作业时限超过24小时;  4、现场照片1份,证明2019年5月31日检修单位宁波天洲石化有限公司员工在无检修施工作业票情况下拆装E-175封头作业;  5、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合田授权委托人村田清和(总经理)、邹新春(设备部部长)、邱伟凯(生产部部长)、过志凌(安环部副部长)、蒋海位(检修承包商宁波天洲石化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的询问笔录5份,证明你(单位)未执行公司《设备检维修管理制度》进行检维修作业的事实;  6、宁波大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活动在证照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本机关于2019年06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3、《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27
    决定机关 宁波市镇海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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