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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清原满族自治县炬鑫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卫东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17803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沈中民三初字第172号调解书
    案号 (2015)沈中执字第000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22
    发布日期 2015-06-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荣阳经贸有限公司、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炬鑫矿业有限公司、被告卫东升2014年12月20日之前共同给付原告沈阳北恒新材料有限公司欠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三、案件受理费56552元,减半收取28276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33276元,由原告沈阳北恒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16638元,余款16638元由三被告承担。四、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该调解协议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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