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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200062****127Q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12民初4311号
    案号 (2018)川0180执7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2
    发布日期 2018-06-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省简阳云天化机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截止2017年8月23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735613.67元,并从2017年8月24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5‰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省简阳云天化机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服务费5万元; 三、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被告四川省宏鑫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市国发植物油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大哥大牧业有限公司、四川晶工机械有限公司、四川华通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四川汇特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临江寺豆瓣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砚山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四川省若男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元通玻璃仪器有限公司、四川正金林产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正东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北研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荣华化工有限公司、四川富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赖召云,对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负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省简阳云天化机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2400元。由被告四川省简阳云天化机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省宏鑫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市国发植物油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大哥大牧业有限公司、四川晶工机械有限公司、四川华通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四川汇特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临江寺豆瓣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砚山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四川省若男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元通玻璃仪器有限公司、四川正金林产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正东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北研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荣华化工有限公司、四川富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赖召云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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