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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鑫政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282856****15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2828民初660号
    案号 (2021)鄂2828执恢2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6
    发布日期 2021-11-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鑫政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0000元,合同期内利息57497.92元,并自2018年5月9日起按年利率12.545%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蒋宗政、蒋宗仁、恩施州农发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02.48元,减半收取28851.24元,原告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湖北鑫政实业有限公司、蒋宗政、蒋宗仁、恩施州农发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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