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000MA****TN4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303民初74号、(2021)闽03民终2135号 |
| 案号 | (2021)闽0303执341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11-11 |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福建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莆田市盛威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省晨昊劳务有限公司、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签订的《天樾公馆二期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于2021年1月11日解除; 二、江西省晨昊劳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莆田市盛威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归还钢管126372.1米(规格为:1米1000根,1.1米1200根,1.2米1616根,1.4米800根,1.5米2200根,1.8米2000根,2米200根,2.2米200根,2.5米1600根,3米200根,3.5米800根,3.9米200根,4.2米1100根,4.4米300根,4.5米2500根,4.6米879根,4.7米293根,4.8米888根,5米1000根,6米12200根)及扣件59850只(规格为:十字扣件38640只,对接扣件11310只,万向扣件9900只),运费由江西省晨昊劳务有限公司自行承担,逾期未归还则按钢管18元/米,扣件7元/只的标准向莆田市盛威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赔偿; 三、江西省晨昊劳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莆田市盛威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租金800521.6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69524.1元,合计870045.74元,并支付以800521.6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违约金; 四、江西省晨昊劳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莆田市盛威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月11日止的租金及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实际归还租赁物之日(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租赁物返还期限的最后一日为限)止的占用费(租金及占用费均以尚未归还的钢管126372.1米为基数按每天每米0.013元计算、以尚未归还的扣件59850只为基数按每天每只0.008元计算); 五、江西省晨昊劳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莆田市盛威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装车费1687.6元; 六、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五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莆田市盛威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35488元,由江西省晨昊劳务有限公司、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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