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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科瑞鸿泰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康华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80010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104民初6587号
    案号 (2017)湘0104执37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1
    发布日期 2018-02-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限被告湖南科瑞鸿泰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长沙东风药业有限公司货款68916.2元,并从2017年8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被告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23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2343元,由被告湖南科瑞鸿泰医药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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