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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祥奉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87569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5民初94034号
    案号 (2019)沪0115执5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3
    发布日期 2019-01-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誉启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祝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99,995.33元及利息48,375.09元;   二、被告林邦焰、陈佛钦、上海奉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孙小玲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邦焰、陈佛钦、上海奉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孙小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誉启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上海誉启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上海祝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上海祥奉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协议以其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新奉公路6328号737号1层及2层、1667号1层及3层、2090号1层及2层、954号1层及2层、1246号1层、1247号1层及3层、990号2层、(956、957)号1层、2层、3层、1688号1层及3层、719号1层及3层、2091号1层及3层、1847号1层及3层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了第一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奉贤支行的最高额抵押810万元、第二抵押权人吴则辉的债权数额1,200万元的剩余部分在债权数额3,948,370.42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祥奉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誉启实业有限公司清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86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8,946元,由被告上海誉启实业有限公司、林邦焰、陈佛钦、上海祥奉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奉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孙小玲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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