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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祥奉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87569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5民初94134号
    案号 (2019)沪0115执5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3
    发布日期 2019-01-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耐瑞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祝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7,499,675.42元;   二、被告上海耐瑞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祝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89,599.78元;   三、被告汤小娟、黄大根、上海祥奉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耐瑞贸易有限公司的第一、第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汤小娟、黄大根、上海祥奉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耐瑞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上海耐瑞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义务,原告上海祝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有权与被告上海祥奉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黄连枝协议,以被告上海祥奉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新奉公路6328号1216号1层、3层,1949号1层、2层,被告黄连枝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新奉公路6328号2176号1层、3层的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1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祥奉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黄连枝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祥奉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黄连枝继续清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24元,公告费560元,两项合计66,184元,由被告上海耐瑞贸易有限公司、汤小娟、黄大根、黄连枝、上海祥奉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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